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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遭损害,这家玩具厂被判赔偿27.291万元

2021-07-06 08:57:44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日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市生态环境局与澄海区捷英玩具厂于2021年2月24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这是汕头市首例通过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公诉机关指控,澄海人林某伙同在逃的同案人胡某平,从2018年起,在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及排污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在澄海区盐鸿镇鸿四小学旁其开设的捷英玩具厂里私设电镀加工场。

这个电镀加工场内设6套黑铬电镀槽及相关配套设备,还雇佣了鲁某等人从事电镀加工。

自2018年开始,该电镀加工场为多名客户进行螺丝刀乌头电镀加工,并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在未经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的情况下,直接经地面一条明渠收集后,通过厂区东南侧一个排放口,排进澄海区鸿四村排污沟。

2020年5月28日21时,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等,对玩具厂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林某、鲁某等人,并现场抽取水样送检。

经监测:废水样品监测项目pH值超标3.38个pH单位,总铬超标2899倍、六价铬超标14199倍;宿舍外排水沟排放的废水样品监测项目pH值达标,但总铬超标41倍、六价铬超标187倍。

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鲁某等犯污染环境罪,于今年2月1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平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金平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鲁某等从业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但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捷英玩具厂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为此,汕头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介入,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捷英玩具厂长期非法将未经任何环保设施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进行鉴定。

经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由于持续非法排放电镀废水,该案对水环境造成了环境风险,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万多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而开展损害赔偿磋商是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林艺枝说:“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在实行生态环境损害磋商过程,赔偿义务人如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人民法院在对其作出刑事处罚时,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汕头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林艺枝说:“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磋商后,如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

今年2月24日,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达成磋商协议。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后,于今年3月份向汕头中院申请司法确认。

汕头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林艺枝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磋商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裁定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按照该协议,捷英玩具厂应向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环境损害赔偿款,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和司法鉴定费用共27.291万元。这在汕头是首例。”

近年来,汕头法院认真落实市委提出的“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汕头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不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查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338条作了修改,将原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行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等四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充分体现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和打击、惩罚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的决心。

据统计,2020年以来,汕头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146宗,其中一审案件125宗,二审案件19宗;已审结142宗,其中已结的一审案件123宗,二审案件19宗。案件类型主要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为主。

那么,这些案件呈现出哪些特点呢?

汕头中院政审判庭庭长林艺枝说:“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主要以向水体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为主,污染源主要来自电镀、水溶、印染等行业;少数为固体废物处理类,包括非法拆解、焚烧、倾倒废旧电器、电路板等。在量刑上,主刑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为主。附加刑以罚金为主。”

汕头中院表示,接下来,汕头市法院系统将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护。

汕头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林艺枝说:“包括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发挥集中管辖粤东四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优势,不断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打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乡环境。”

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当事人环保意识不强,拒不接受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还有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只是务工,不构成环境违法。接下来,法院还要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来源:汕头政法



标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