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或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
问: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答: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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