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更新日期:2023-06-08浏览次数:385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
更新日期:2023-06-08浏览次数:25
答: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
更新日期:2023-06-08浏览次数:68
答:不可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
更新日期:2023-06-08浏览次数:215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更新日期:2023-06-08浏览次数:10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纳入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
更新日期:2023-06-08浏览次数:12
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更新日期:2023-06-08浏览次数:13
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的,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
更新日期:2023-06-08浏览次数: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