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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工作方案

2022-06-23 08:17:09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符合条件纳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合称“企业”),采取减少现场检查和加强帮扶等正面激励措施的清单。

  一、总体目标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监管重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不断加大对自觉守法、引领示范企业的正向激励力度,压减不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及精准帮扶;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于严厉打击主观恶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守法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严格依法履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各类现场执法检查活动。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指导帮助加强环境管理,推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三)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原则。对正面清单企业(含建设项目,下同)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并通过公开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三、纳入及移出条件

  全市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均可纳入正面清单。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能力、监管执法能力等,将符合筛选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新增编入正面清单。原则上,正面清单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和简化管理类企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企业总数的20%。

  (一)基本条件。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三线一单”(即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2.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3.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近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4.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5.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有效非现场检查条件。

  (二)优先条件。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情形的,优先纳入正面清单:

  1.清单发布前两年内,环境信用评价连续评为最好等级的企业可直接列入正面清单。

  2.与民生保障、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或主动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的企业。

  3.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分级评价为A级企业。

  4.辖区内经济贡献较大、专精特新以及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市倍增企业、A库企业。

  (三)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1.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

  2.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

  3.上一评价周期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最差的企业;

  4.近五年内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存在污染环境犯罪的企业;

  5.其他不适宜纳入的企业。

  (四)移出条件。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移出正面清单:

  1.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

  3.生态环境部门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的限期改正的环境问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4.纳入发改部门严重失信名单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施程序及步骤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移出、公示、发布等动态管理工作;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正面清单的筛选、审核、现场检查及报送工作。

  (一)编制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可自行提出纳入或推荐纳入,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主动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1.申报或筛选。推荐纳入或者自行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如实填写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编制检查情况报告,将申报表和检查情况报告提交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对2022年拟推荐纳入或自行提出纳入2022年正面清单的企业,应于6月10日前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以及《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情况报告》。2022年起,拟新纳入下一年度正面清单企业,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交《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申报表》以及《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情况报告》。

  2.现场核查。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结合正面单位企业申报表、企业检查情况报告和日常监管情况,对拟纳入管理、提出纳入管理申请的企业是否符合纳入条件开展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符合纳入条件的,汇总形成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对自行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的企业,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书面告知结果及不符合的情形。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及经分局核查不同意纳入的企业进行抽查复核。对拟纳入2022年正面清单企业,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于7月1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及初步名单报送工作。2022年起,拟纳入下一年度正面清单的企业,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对新纳入的企业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3.听取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书面征求发改、工信、应急、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单位意见。对拟纳入2022年正面清单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于8月5日前完成征求意见。2022年起,拟纳入下一年度正面清单的企业,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征求意见工作。

  4.社会公示。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面清单公示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效期、监督投诉电话等。对拟纳入2022年正面清单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于8月26日前完成社会公示。2022年起,拟纳入下一年度正面清单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社会公示。

  5.公布备案。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纳入正面清单,并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正面清单企业名单正式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对拟纳入2022年正面清单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于9月9日前完成社会公布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2022年起,拟纳入下一年度正面清单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社会公布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动态管理。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是年度新增,及时移除。

  1.新增管理。原则上,每年12月31日应公布下一年度正面清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2022年度正面清单公布工作应当结合已公布的正面清单做好全面核查、查漏补缺,在9月9日前完成公布工作。

  2.移出管理。对不再符合纳入条件、存在移出情形的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经主要领导审核后,两个工作日内移出正面清单并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差异化监督执法方式

  (一)正向激励措施。正面清单有效期内,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享受行政执法检查、帮扶监督管理、财税、金融等方面的联合激励,鼓励环境守法。

  一是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应利用在线监控等物联网系统及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探索利用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和分析预警,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违法行为。鼓励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

  二是严格现场执法检查条件。正面清单企业,发现的问题线索,可由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存在以下情形,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书面同意(情况紧急的,可经口头同意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现场执法检查应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

  1.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由企业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认为仍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或者需要直接赴现场调查核实的;

  2.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网络舆情、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的;

  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4.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

  三是积极主动开展精准帮扶。正面清单有效期内,各生态环境分局应适时对清单内企业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等环境管理要素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指导帮扶可邀请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通过定期组织交流座谈等方式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环境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行为预期。可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四是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包括但不限于审慎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五是开启生态环境绿色服务通道。

  1.在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直接列入豁免清单,不强制停产、限产,由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优先列入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评优评奖活动;

  3.优先推荐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选优秀企业、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称号;

  (二)反向惩戒措施。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严惩环境违法。

  1.及时移除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2.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管频次;

  3.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严从重处罚;

  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特别是生态环境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正面清单工作联合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负责,迅速启动辖区内正面清单管理工作,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实成效。

  (二)严明工作纪律。正面清单制度是推动经济循环畅通、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生态环境分局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将正面清单变相设置为行政许可的行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正面清单纳入和发布全过程公开,落实工作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三)按时报送信息。各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5月24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加入粤政易工作群;7月1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报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列表》;每季度末汇总报送《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落实正面清单工作中有突出亮点成效的,及时形成稿件上报;并按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做好年度正面清单管理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做好企业环境法规及正面清单的宣传贯彻,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正面清单各项正向激励措施,营造“守法有奖、违法重惩”的工作导向,发挥正面清单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指导帮助正面清单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