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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撤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及的行政处罚

2023-04-14 08:28:26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如行政机关对于欺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作出撤销,对应的行政处罚具体是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您好。《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检查者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负有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作出认定并实施处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