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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设施运行主要风险及“6+12”管控要点

2023-05-24 09:52:01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在全国刚刚启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之时,淄博峻辰RTO储罐起火事故典型的往枪口上撞。应急管理部紧急要求对VOC动火改造等纳入重点防控。由于VOCs 具有易燃易爆性,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是一个“老大难”从以往发生频率来看,VOCs 治理工程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请企业注意6个优化VOCs治理环节。12条环保改造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建议!以及两大防范要点。

01-VOCs纳入应重点防控

5月3日,应急管理部紧急发布事故警示,通报指出淄博峻辰“4·29”事故是VOCs改造动火作业。在全国刚刚启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之时,该事故典型的往枪口上撞。为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要求“对VOCs动火改造等事故高发环节,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要纳入重点防控”。

要求各地区、有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部署、严密防控特殊作业环节安全风险、严密管控环保设施带来的安全风险、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切实强化重大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02-VOCs安全风险及管控要点

从以往发生频率来看,VOCs 治理工程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在不少企业那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是一个“老大难”。由于VOCs 具有易燃易爆性,导致绝大多数事故都为爆炸类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往往较严重。在多种常用的治理技术中,蓄热式焚烧(RTO)、活性炭吸附和低温等离子体为事故高发技术,危险性较高,当然,这与其建设数量较多也有一定的关系。

VOCs治理中潜在的十大安全风险

以VOCs治理为例, 目前常见的VOCs末端治理工艺有蓄热式燃烧(RTO) 、催化燃烧(RCO) 、直接燃烧(TO) 、活性炭吸附脱附、低温等离子等。但VOCs废气成分复杂,通常为多种易燃易爆的混合有机气体,前期的技术工艺选择不到位或这些装置的投入使用不加以专业管理和控制,往往会带来新的安全隐患。比如低温等离子装置电晕放电着火问题;RTO装置爆炸问题;活性炭装置自燃以及危废处理问题。

●企业变更物料,未按照变更管理要求开展风险分析。

●油品或有机溶剂储罐实行密闭操作,可能造成罐顶呼吸阀不能正常工作,物料储存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加大。

●含油污水池、污水处理系统实行封闭式管理,可能使可燃气体积聚,易发生爆炸事故;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可能会造成厂房内通风不畅,使逸出的气体出现积聚,易发生爆炸。

●尾气集中收集,可能会使不同尾气相互发生反应或尾气串入其他储罐并与储罐中的物料发生反应,带来新的安全风险。

●为控制油气挥发,在运行途中关闭槽罐车顶部呼吸阀与罐体间阀门,易造成槽罐内压力升高,在泄压时容易发生物料泄漏。

●增设环保治理设施,往往涉及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如果特殊作业管理与承包商管理不到位,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增加油气或有机溶剂回收设施,容易导致与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间距不足,进而增加安全风险。

●尾气治理改造中忽略了按规范要求选用防爆电气设施,在爆炸危险区域选用非防爆电气,存在电气火花引发火灾事故的风险。

●新增RTO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对于废气成分复杂的,未进行HAZOP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改造完成后,员工培训不到位,试生产过程可能存在新的作业风险。

(1)6个优化VOCS治理环节

● 变更物料。采用含有低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代替含有较高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

● 变更工艺。开发生产工序少的工艺代替生产过程复杂的生产工艺,减少工艺环节中尾气的逸出。

● 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罐、反应器高效密封,实行封闭式操作;生产车间实行密闭管理,减少废气外逸。

● 减少泄漏。做好泵、管道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尽可能减少物料在输送过程中的泄漏。

● 底部装车。油品充装采用底部装车方式,对装油时产生的油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

● 集中治理。配套建设VOCs收集、治理设施,对生产系统排出的尾气进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如采用蓄热式燃烧(RTO)、催化燃烧(RCO)、直接燃烧(TO)、活性炭吸附脱附、低温等离子等治理工艺。

(2)12条环保改造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建议

●严格动火等施工作业审批流程,加强人员管理。

●条件允许的话对吸附装置进行降温;定期检查处理装置、废气管路是否有不完整漏风的情况,要保证管路不漏气,定期更换活性炭;

●吸附装置内安装喷淋灭火装置,用来扑灭初期火灾

● 全面准确识别尾气回收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把管控措施挺在前头。

● 加强尾气回收设施改造时的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再经正规设计,并加强改造施工作业管理。

● 编制回收设施投用时的试生产方案,科学组织试生产工作。

● 对不同尾气混合集中收集时,应对各种尾气间的相互影响开展风险分析,弄清尾气的危险特性。对尾气的组分,危险性、爆炸极限、闪点、燃点等进行检定和检测,全面掌握尾气的安全风险,避免发生反应。

● 在密闭厂房内,应采用集气罩、气相软管等设施,回收无组织排放的气体,同时保持良好的通风,减少挥发物局部积聚现象。

● 对RTO的点火装置与收集风机、混合气体紧急排空装置进行科学联锁保护,一旦出现点火故障、混合气体燃烧浓度不够等情况,应当联锁切断风机、止回阀门,同时排空系统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 对废(尾)气管道的防回燃(火)设施进行检查和优化,特别是对于车间间、区域间、管道与RTO连接处等区域部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设置止回、防火、防爆等安全装置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论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置防止回燃(火)的单向止回、防火阀等。

● 油品及挥发性有机溶剂储存企业可结合实际采用氮封措施,避免油品、挥发性有机溶剂直接和空气接触,减少VOCs逸出。

●应急反应与人员培训。培训人员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置能力,要能及时扑灭吸附处理装置的火灾,防止火灾蔓延。

(3)注意环保设施需暂停运行及启停要点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置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合规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维修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法律风险
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有排放行为的,适用逃避监管的处罚规定(罚款10~100万元)。
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则视为逃避监管(罚款10~100万元)。
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报告后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罚(2~20万元)。(在线监测设备也视同污染物处理设施)。

(4)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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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

来源:羽白网,VOCs减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