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只因这扇“方便之门”,中山一企业被罚10万
旁路偷排大气污染物
近日,板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某家具企业楼顶检查废气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时发现,废气收集管道设有开口旁路,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执法人员迅速对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视频取证,并立案查处。
01案件处理结果
板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下一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02以案释法
部分企业将VOCs废气旁路视为“方便之门”,通过其直排、偷排VOCs废气。
针对这种逃避环保监管排放污染物的做法,法律法规是如何处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0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0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0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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