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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宿迁市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屡次不改类)

2023-11-10 08:18:05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据公开获悉,日前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通报了当地最新一批“涉气执法领域违法行为”。这些案例包含屡教不改类、夜间偷排偷放类、夜间生产不正常运行大气治污设施类、未在密闭空间生产、无组织废气超标排放类等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0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2车间有5台注塑机正在生产,但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8万元整。同时针对发现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向企业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讲解危害后果,要求企业履行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避免污染物直接排放外环境。

2023年8月24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夜间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北车间2台和南车间5台注塑机正在生产,但北车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喷淋设施未运行,南车间配套的二级活性炭箱基本未填充,活性炭棉也已脱落,无法达到应有的废气处理效果。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关于“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增加4%,共处罚款4.4万元整。

案例二: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0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物化处理工序未加盖,无组织废气直接排放;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ID检测仪检测物化装置上方TVOCs浓度约5ppm。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进一步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2022年7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8万元整。执法人员通过向企业负责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帮扶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问题整改和日常管理。

2023年7月25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任务要求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间正在生产的车间,车间大门、多处窗户及人员通道门敞开,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向外逸散。再次发生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关于“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增加4%,共处罚款3.6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期两起案例均为企业无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知故犯、屡次不改的典型。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定,对于两年内有多次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将按比例上浮。作为排污单位,应主动担负起治污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确保治污效果,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典型案例三

10月2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夜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收集管道进气口端部分锈蚀破损,执法人员使用携带红外热成像仪对收集管道破损部分进行监测,发现大量废气从破损处泄露至外环境,涉嫌污染物偷排偷放,现场要求企业立即将破损管道更换到位,同时对企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偷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典型案例四

10月2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畜禽企业开展执法夜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东侧厂房内生物质锅炉和废气管道风机正在运行但脉冲布袋除尘器脉冲未开启,脉冲电源线与电源开关处于断联状态。执法人员已对该企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偷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例启示

部分企业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侥幸心理,利用夜间掩护进行污染物偷排偷放。针对这种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增加夜间执法力度,充分发挥便携式热成像仪等高科技设备高效、快速、准确的现场监测作用,让偷排偷放无处遁形,为企业夜间规范生产戴上“紧箍咒”。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8日,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沭阳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调浆区域正在作业,但调浆区域门窗未密闭,且调浆工序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电机也未开启,导致调浆工序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整。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6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分局执法人员对市区上风向企业开展夜间检查。现场检查宿迁市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南车间5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安装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导致车间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整。

启示意义

上述两起案例均为企业抱以侥幸心理,在夜间生产时不正常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无视了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更是目无法纪的放纵行为。作为产污单位,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确保设施治污效果,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来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