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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以案说法】监测数据造假?罚!

2023-11-13 08:51:12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案件情况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开展臭气浓度监测时涉嫌弄虚作假。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2年10月24日在顺德区、高明区开展臭气检测,原始记录显示当天使用真空臭气采样瓶采集臭气样品20个,但该企业仅有16个真空臭气采样瓶。

经检查该企业的检测实验室及设备仪器、人员变动、相关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嗅辨员上岗证考核档案等材料,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发现该企业在真空臭气采样瓶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使用非甲烷总烃采气袋替代真空采样瓶采样,并且对一份臭气样品重复分析,出具多个数据直接用作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

处理结果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七项“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

6月15日,高明分局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条“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将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弄虚作假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将该企业环境监测弄虚作假问题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对该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

案件启示

监测数据的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全链条监管思维聚焦环境监测领域,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入手,在排污单位现场检查中精准发现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违法问题线索,严厉打击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规范监测、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作为专业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必须强化守法意识,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委托开展监测的排污单位,要选择信誉好、能力强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监测。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