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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罚!

2024-11-12 08:11:28 东莞市中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危险废物管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其非法倾倒、非法处置、非法转移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威胁着环境安全和公共健康。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管,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现发布一批危险废物领域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州市天河区查处再生资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案

案件简介2022年7月,接群众举报,广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非法收集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俗称“废三元催化剂”)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发现涉案场所现场存放废三元催化剂、废三元催化器和已切割完的催化器外壳。经核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回收机动车废三元催化器,出售从中拆解的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获利。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载明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9-50),具有毒性,易通过空气或水体传播,该公司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情形。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和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等特性决定了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许可证,只有通过设置必要的准入条件,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才能有效降低危险废物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同时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中,应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二:广州市增城区查处运输公司非法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2024年4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会同镇街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某停车场内堆放了一定数量的废化工桶,立即展开现场核查。经查,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起租赁该地块作为停车场使用,该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废物装卸运输服务,因管理不到位,将原本用于危险废物转移运输使用的吨桶、铁桶和塑料胶桶露天堆放,上述容器装有或沾有废矿物油、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涉及重量约13.31吨。该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情形。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8万元。

案件启示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在危险废物全链条监管中,往往容易被忽视,运输单位一般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多数以车队租用临时停车场的形式存在,监管难度较大。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基层环保员巡查作用,针对性地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进行排查梳理,将监管触角向危险废物运输环节延伸,并依法对运输企业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起到了较好的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三:深圳市坪山区查处五金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案件简介2023年12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贮存间内的废开油水空容器、沾染油墨废纸、废油墨空容器、沾染显影液废吸附棉、沾染显影液废棉芯(废物类别为HW49)等危险废物,与废纸(废物代码为SW15)、废塑料包装袋(废物代码为SW15)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存放。经查,上述危险废物系该五金公司正常生产工艺中产生且不属于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情形,危险废物重量共计305.65千克。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强危险废物全链条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实现无害化、规范化管理,筑牢环境安全监管防线。同时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指导帮扶,进一步提升自主环境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案例四:佛山市高明区查处跨区域非法收集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团伙案

案件简介2023年8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以微信聊天群为线索,发现有犯罪嫌疑人利用废弃厂房违法收集倾倒黑色液体进入市政管网,疑似是危险废物,高明区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管理的厂房地面存在上述同款黑色粘稠油性物质,经第三方资质单位鉴定认定该物质为危险废物。进一步勘验,发现厂房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700余吨,且涉案厂房地面没有硬化处理,危险废物直接渗入地面,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案件办理。经深挖扩线调查,逐渐挖查出一个以陆某、谢某等人为首的跨区域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团伙,该团伙不具备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从上游企业收集运输危险废物至涉案厂房内进行非法倾倒处置,对周边土壤和河涌造成严重污染。

查处情况该案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当地镇政府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已经法院依法判决,涉案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近年来,佛山市生态环境、检察、公安三部门通过畅通沟通协调渠道,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保持对恶意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另外充分利用新媒介渠道,及时获取违法犯罪线索,第一时间组织排查锁定犯罪现场并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刑事案件办理与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追偿工作同步开展。

案例五:河源市东源县查处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2023年4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接到镇政府反映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疑似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东源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现场调查发现,倾倒的固体废物呈黑色粉末状,露天堆放,无防雨淋防渗措施,遇水产生反应冒烟,散发有较大氨味。经深入调查,涉案人员在当地还有三处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点。经属性鉴别,四个地点的固体废物均为危险废物“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24含砷废物”。东源分局立即指导属地政府紧急委托危废处置公司对以上危险废物进行应急转移处置,共转移处置危险废物2629.82吨。

查处情况该案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已经法院依法判决,涉案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镇政府等部门协同作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应急处置、案件移送、案情研析、信息共享、案审协作等环节实现有效衔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同时及时妥善应急转移危险废物,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最大程度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六:梅州市蕉岭县查处非法倾倒填埋铝灰渣案

案件简介2023年7月,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在某村存在一个固体废物倾倒点,蕉岭分局迅速开展调查询问,除该村外蕉岭境内另有4个倾倒点,涉及大量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在蕉岭境内非法倾倒并填埋了数量庞大的固体废物,涉及司机约百人。经第三方资质单位检测、计算,填埋和倾倒的固体废物均为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倾倒固废事件环境损害数额总计1200多万元。

查处情况该案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已经法院依法判决,涉案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针对案发地处山区和违法倾倒行为隐蔽性强的特点,需积极发动当地镇村干部和广大群众,发现违法线索立即上报。另外强化“两法衔接”联动协作,发现涉刑环境案件线索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案例七: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查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案

案件简介2023年12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时,发现某村一位置偏僻的坑塘水质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发现某五金脱漆加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环保相关审批手续违法生产,将废漆渣、脱漆废水直接倾倒排入附近坑塘,导致坑塘水体变黑。经检测坑塘水呈强酸性,造成坑塘严重污染。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证据,委托资质单位采样检测,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属地政府介入。根据属性鉴定,倾倒的废漆渣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该案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本案件充分利用无人机技术时效性强、机动性高、巡查范围广的优势,精准锁定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同时查办案件过程中加强部门协作,有助于准确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明违法事实,让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案例八:惠州市博罗县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2023年4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执法人员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线索,某空地堆放有大量不明固体废物,分别有浅绿色物质和褐色物质,均使用白色吨袋包装堆存,部分吨袋完全破损,装载物呈散状堆积。根据第三方资质单位出具的属性鉴别报告显示,判定堆放的浅绿色物质和褐色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联合调查机制,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溯源调查,发现该堆存物质为廖某从某覆铜板破碎加工回收铜粉企业非法收集的废树脂粉。

查处情况该案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本案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与属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联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支持,公安机关高效缜密开展刑事侦查,检察机关全程指导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一体化运作,共同破案攻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效率显著提升。

案例九:东莞市麻涌镇查处个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生态损害赔偿案

案件简介2023年2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麻涌分局接到紧急信访反映有燃烧事件,现场弥漫大量白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调查。经调查,白某是某公司有害生物防控事业部综合部的经理,其在接到熏蒸包移除业务后,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私自截留熏蒸包,未按该公司业务流程进行处理,借公司业务的名义安排雷某、喻某直接找地方倾倒填埋。现场调查时,雷某、喻某正在填埋使用过的熏蒸物,熏蒸物约100公斤左右,现场有白烟冒出。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取样监测,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填埋物及沾染填埋物的土壤均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04)。

查处情况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白某处以罚款60万元。同时,对白某擅自倾倒填埋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计12.35万元,经过磋商,白某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案件启示本案除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外,及时委托资质单位采集样品鉴定固废属性,锁定证据,对案件的定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执法监测联动效能。同时,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工作,为赔偿磋商收集有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贯彻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要求。

案例十:江门市新会区非法倾倒工业固废生态损害赔偿案

案件简介2023年2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接到上级线索,调查发现某空地上露天混杂堆放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并使用泥土覆盖掩饰。后续测算发现,现场固废平均填存高度3米左右,重量近两万吨。面对庞大的“固废山”,执法人员使用重金属快速测定仪对固废进行多点位测定,并对重金属异常高值的固废堆放点位进行局部重点“机械+人工”开挖搜证,成功发现埋藏在疑似危废中有产废公司名称等详细信息的危废小标签。最终查实后,生态环境部门对多名犯罪嫌疑人逐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按照“应赔尽赔”的原则,已成功磋商部分赔偿义务人清理场内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清理工作正在持续推进,并已落实全过程监管。

查处情况该案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件启示本案打破过去以金钱为主的赔偿方式,灵活提供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固废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降低赔偿义务人负担,提高履行赔偿义务积极性,大大加快固废清理进度,已成功磋商清理固废超2万吨,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全过程监管,确保固废安全转运处置。

案例十一:阳江市查处跨省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2023年6月,根据浙江省湖州市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阳江市公安机关联合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化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车间设有储存罐8个,法定代表人袁某表示其中6#、7#、8#三个储存罐目前共储有废槽液约20吨。经查明,法定代表人袁某从浙江省湖州市购买了一车镀镍产生的废槽液,用于公司生产线内提炼成醋酸镍、硫酸镍固体。经检测鉴定,该废槽液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查处情况该案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立案,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启动联合研判侦办机制,有效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将公安机关“主动侦查”与生态环境部门“阵地控制”相结合,为日后此类案件的侦办提供了宝贵经验。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广东生态环境厅